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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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非法经营柴油20吨,法院如何定罪?

非法经营柴油20吨,***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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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柴油不属于法律规定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性物品。退一步讲即使属于,如是一次性帮朋友卖二十吨赚取差价,也不构成犯罪,非法经营是经常性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非法经营罪,要求非法经营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是***院制度颁布的。《刑法》第225条规定,只有违反这两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才构成非法经营罪。商务部等***院组成部门制定颁布的是部门规章,违反部门规章规定的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柴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同时,该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只有汽油,没有其他成品油。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作出解释: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油。由此可知,柴油属于成品油,但不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3.销售柴油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含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对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而销售柴油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4.销售柴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部门规章,属于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具体违反的是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危险化学品名录》是***标(***用联合国的标准)在前些年的目录中有柴油其闪点在23到60度之间为危险化学品。在最新目录中取消柴油更替为可燃液体闪点在23~60度之间且闭杯实验持续燃烧认定为危险化学品,不持续燃烧不认定为化学品。现在国标柴油为闪点65度以上,显然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柴油就跟经营普通货物一样属于合法的。***院为优化营商环境,取消成品油销售的行政许可,于2020年7月取消《成品油管理办法》《原油进口管理办法》,柴油属于成品油的一种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就可以销售,柴油也不属于危险品也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销售存储都不需要安全危险品管理,所以销售20吨柴油不存在非法销售的概念。就是在2020年7月以前非法销售柴油的,根据法律从新兼从轻原则,也不会认定是非法销售,销售20吨柴油和销售20吨***萝卜一样不属于违法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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